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蔡岳成
被   告  林正賢
       林正宗
       林正義
       王林阿勉
       林麗玉
       林阿枝
       林玉
       林麗娟
       林正雄
       林正仁
       林正章
       林正興
       林錦綢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聫益
      林 育貞
       林美珠
       武太郎
       林武春煖
       林本嘉
      粘為彥
      施 林素玉
       陳碧珠
       林永聰
       林燕華
       林峻揮
       林鈺婉
       林婉琦
       施教源
       施振盛
       施梅喜
       施玉勉
       施雪渝
       施學楠
       吳青慧
       施學堂
       陳淑華
       施瓊珺
       施美花
       施美滿
       蔡峰山
       蔡峰凱
       施並煌
       施並輝
       施並章
       施全忠
       李金山
       李文吉
       李文龍
       李秀惠
      葉 施悅金
       施燕梅
       施燕珠
       施燕雪
       鄭施梨琴
       施麗君
      林 易隆
       林育堂
       郭林玉鳳
      林玉葉
      任 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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