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蔡岳成
被 告 林正賢
林正宗
林正義
王林阿勉
林麗玉
林阿枝
林玉 瓊
林麗娟
林正雄
林正仁
林正章
林正興
林錦綢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聫益
林 育貞
林美珠
武太郎
林武春煖
林本嘉
粘為彥
施 林素玉
陳碧珠
林永聰
林燕華
林峻揮
林鈺婉
林婉琦
施教源
施振盛
施梅喜
施玉勉
施雪渝
施學楠
吳青慧
施學堂
陳淑華
施瓊珺
施美花
施美滿
蔡峰山
蔡峰凱
施並煌
施並輝
施並章
施全忠
李金山
李文吉
李文龍
李秀惠
葉 施悅金
施燕梅
施燕珠
施燕雪
鄭施梨琴
施麗君
林 易隆
林育堂
郭林玉鳳
林玉葉
任 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