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義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05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賴○○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108年度簡字第1761號卷第37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059號被告戴義祥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義祥因公共危險案件,甫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5月8日為緩起訴處分,竟因消費找零之糾紛,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8年5月21日上午9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號之6屋前,徒手攻擊賴○○,致賴○○左眼瞼及眼周圍區域挫傷、左臉腫脹。
二、案經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戴義祥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坦承上情不諱,核與告訴人賴○○、證人梁○○於警詢時指證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請酌情量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檢察官葉清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春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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