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蕭惠文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而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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