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蕭惠文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而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