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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