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信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638元,及其中新臺幣116,447元,自民國99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912元,及其中新臺幣88,331元,自民國99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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