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丁紹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1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另於99年10月2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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