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共參拾貳顆)、骰子貳粒及賭資新臺幣伍
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1項第2行所載「公共場所」應更正為「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第8行所載「及賭資」之前補記載「骰子2粒」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