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 陳滿婷 即胖之家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㈡401,08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㈡401,08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