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11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被 告 郭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