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朝龍選任辯護人施裕琛(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王朝龍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
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文法官盧伯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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