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2號
原告 詹淑雲
兼法定
代理人 陳秀玲 (即賴瑞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查明被告於賴瑞龍死亡後,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