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立雄 、劉文斌、 劉士嘉劉智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余立
雄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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