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己○○丙○○丁○○
樓戊○○乙○○以上上訴人與庚○○、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有下列事項應予文到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本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依上訴聲明對原審判決不服之範圍,補繳上訴之裁判費用。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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