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請人 陳湧濬
即聲明
異議人
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
被告 姚柏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
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