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請人 陳湧濬

即聲明

異議人

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

被告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卿宇

蘇宸芯 原名 蘇雅玲

陳庭妤 原名 陳靖如

劉妍均 原名 劉人鳳

杜嘉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

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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