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陳香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95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又上訴人雖繳交新台幣49元之匯票一張,然該匯票受款人非「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無法提出交換,該49元無法充為上訴費
之一部分,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