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永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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