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聲請人 劉子綸 相對人 莊于霆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西元2023年爲西曆計年,換算爲國曆即為民國112年,故發票日、到期日如附表所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36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2年7月30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31日TH0000000002112年8月8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8月9日TH0000000003112年8月11日150,000元未記載112年8月12日TH0000000004112年8月17日400,000元112年8月27日112年12月17日(有到期日之記載,非見票即付票據,依聲請按提示日計算)TH0000000005112年8月30日400,000元112年9月8日112年12月17日(有到期日之記載,非見票即付票據,依聲請按提示日計算)TH0000000006112年10月20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21日TH0000000007112年11月10日20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11日TH0000000008112年11月13日20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14日TH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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