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8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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