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SASISEDENLARIZAMARTIN即 伊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簽發如附件之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SASISEDENLARIZAMARTIN即伊棠(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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