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郭天品 被告 曾懷萱
郭麗琴 郭信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懷萱、郭麗琴、郭信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632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402-6地號之土地、同段128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1/6)(計算式:土地部分【43.86㎡+65.71㎡】×57,000元/㎡1/6=1,040,915元;建物部分472,300元1/6=78,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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