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0號聲明人 李偉寧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偉寧因違反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0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