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0號、第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霖(聲請書誤載為 戴家塏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0號、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3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1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0號、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
色碎塊1包,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188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3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參(見毒偵字第2723號卷第135頁;毒偵字第410號卷第267頁)。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備註1110年8月5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57公克)1.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2994公克、驗餘淨重0.2957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94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291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18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2723號卷第77-81頁、第129頁、第135頁)。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2110年12月29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路0段000號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40公克)1.白色碎塊,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3.42公克、驗餘淨重3.40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3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字第410號卷第159-163頁、第277頁、第267頁)。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