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4年5月1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還信用貸款契約,領用GERRGE&MARY現金卡後,94年5月10日至94年7月20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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