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務人胡正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現金卡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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