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柒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送驗後確呈毒品陽性反應(重量如主文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7132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