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85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奕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有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本件如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164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又於108年間,因偽造文書、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2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8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0月27日15時30分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前,飲用啤酒1瓶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GSJ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甲○○於同日17時2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時,因臉色紅潤,而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