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宋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宋怡真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48846元整。
1.其中41783元整,自民國109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107063元整,自民國109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884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