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國際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