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乃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