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劉偉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廣元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劉偉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廣元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