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 林益生 視同上訴人 張慶盛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 謝耀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692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77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