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