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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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31號
原   告 甲○○
           4樓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
       陳郁倫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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