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告 周鈺盛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被告 周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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