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榮欽
周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0,992元,及自民國88年7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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