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國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0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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