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健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健弘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健弘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等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由被告及其辯護人、公訴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列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案件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此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犯罪行為人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本件及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案件,業經本院合併審理後於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0日判決被告有罪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被告對於其將來可能遭受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客觀上規避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隨之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性自亦較大,故本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可能之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12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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