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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