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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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政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政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梁政友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雖附表編號5至7、22至37、41與附表編號1至4、8至21、38至40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5至7、22至37、41與附表編號1至4、8至21、38至40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5年9月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梁政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上午│103年12月15日上午│104年1月12日晚上11│││8時許│10時15分許回溯26小│、12時許││││時前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87號等│第87號等│第87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8│104年度審訴字第228│104年度審訴字第228││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2335號│2335號│2335號││決├──┼─────────┼─────────┼─────────┤││確定│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30日12時1│103年11月23日中午│103年12月11日某時│││分許回溯26小時前之│12時許│許│││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87號等│第87號等│第87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8│104年度審訴字第228│104年度審訴字第228││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2335號│2335號│2335號││決├──┼─────────┼─────────┼─────────┤││確定│104年10月20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4日下午13│104年1月間某日│104年3月11日上午10│││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時許│││前之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第87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8│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346、394號│346、394號││實├──┼─────────┼─────────┼─────────┤│審│判決│104年8月6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2335號│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346、394號│346、394號││決├──┼─────────┼─────────┼─────────┤││確定│104年9月2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初某日凌晨│104年4月29日凌晨0│103年11月25日凌晨3│││某時│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實├──┼─────────┼─────────┼─────────┤│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決├──┼─────────┼─────────┼─────────┤││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13│14│15│├─────┼─────────┼─────────┼─────────┤│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6日晚上7時│104年4月16日下午3│104年4月20日晚上6│││28分許│時20分許│時5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16│17│18│├─────┼─────────┼─────────┼─────────┤│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1日下午3│104年4月23日上午7│104年5月1日晚上7時│││時30分許│時39分許│5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19│20│21│├─────┼─────────┼─────────┼─────────┤│罪名│搶奪│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日上午9時│104年2月2日下午4時│104年1月30日上午8│││45分許│10分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8日晚上7│104年4月28日晚上20│104年5月1日晚上7│││時49分許│時12分許│時48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日上午7時│103年12月3日下午1│104年1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時28分許│26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初某時│104年3月5日凌晨1│104年3月25日凌晨4││││時30分許│時1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9日上午7時│104年4月18日下午6│104年4月21日晚上8│││許│時58分許│時27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8日晚上11│104年5月2日上午6時│104年4月18日下午2│││時38分許│20分許│時9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2794號等│12794號等│1279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事││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實││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104年度原訴字第16││判││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號、104年度易字第││決││346、394號│346、394號│346、394號││├──┼─────────┼─────────┼─────────┤││確定│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日期││││└──┴──┴─────────┴─────────┴─────────┘┌─────┬─────────┬─────────┬─────────┐│編號│37│38│3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6日晚上6、│104年5月4日下午1時│104年2月10日上午│││7時許│許│10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938號等│第934號等│第12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328│105年度審訴字第121││事││109號│號│號││實├──┼─────────┼─────────┼─────────┤│審│判決│104年6月17日│104年9月23日│105年5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21││判││109號│3044號│號││決├──┼─────────┼─────────┼─────────┤││確定│104年11月20日│105年2月16日│105年5月4日│││日期││││└──┴──┴─────────┴─────────┴─────────┘┌─────┬─────────┬─────────┐│編號│40│4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9日晚上9│104年4月30日凌晨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及案號│第128號│336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1│105年度竹北簡字第││事││號│226號││實├──┼─────────┼─────────┤│審│判決│105年5月4日│105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1│105年度竹北簡字第││判││號│226號││決├──┼─────────┼─────────┤││確定│105年5月4日│105年8月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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