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6號
原告 劉芝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施麗嬌 間因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