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代理人 邱俊碩 上列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福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一,其第二項、第三項請求之違約金各為新臺幣30,000元,然相對應於附表一之違約金卻各為新臺幣60,000元,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