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26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李慶義蔡振修 等人瀆職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爰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以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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