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科 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7,966元【計算式:(美金34,472.47元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年5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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