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霈玲選任辯護人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付皇 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張瑞其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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