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周明仁 被告 詹孟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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