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運賢
陳鑛俊 陳英辛 陳貽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1677元(計算式:1,601,677+100,000×3=1,901,677),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98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