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母親,被告前經鈞院執行羈押,惟被告罹患俗稱血癌之疾病,現正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戒護就醫中,已接獲該醫院所發之病危通知書,請求能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經本院訊問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親,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之病危通知單一份為證,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規定,應准予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四庭
法官楊國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