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何傳吉 相對人 徐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琳 於民國84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970,000元,約定定期攤還本息,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970,000元之抵押權,並於民國89年3月22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3年3月15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徐秀梅,惟抵押權不因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國民住宅借款契約、本院97年度執字第17057號分配表、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30號債權憑證(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宜安││793│建│││1558│萬分之27│徐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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