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76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王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二)陸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新台幣)

001

148,116元

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56,884元

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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