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重廷 上列上訴人郭重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3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2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